法院的不为指的是能够,但不愿意,亦即面对经济、社会、文化案件法院虽然可以行使其司法裁量权对这类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但是法院由于过分谨慎地处理它与行政部分的关系而不受理或者较少地做出对权利请求人有利的判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审理程序和时限】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在英美法上,这一问题是通过判例法来解决的。(九)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四)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做出原行政行为的组织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在上述起诉期限内,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起诉期限中止。
条理法解决的是一部法律的方向、品格和功能问题。第一百三十四条【公益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也可自行提起公益行政诉讼。还有学者主张保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用法{23}。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议稿采取了复议与诉讼由原告自由选择,而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建议稿对于二审程序单独用了一节加以规定,一是确立了全面审查原则,二是规定审查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审理也可以是开庭审理,以当事人意见为主,同时将事实清楚与否作为采取何种审理形式的根据。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方案一通过对级别管辖作出适当调整,对地域管辖作出更加灵活的规定,设立上诉行政法院等方式完善现行行政审判体制。3.适当扩大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三,代位诉讼与原告资格的转移。第五十五条【二审、再审的质证】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下列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一)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
建议稿设计了以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方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十)其他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增加的诉讼请求为行政赔偿请求。
当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设区的市、省级以上的行政机关的案件时,会面临与基层人民法院相同的受到同级行政机关干预的问题。第八十四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三章 受案范围第十四条【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公民就行政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还是限定在县一级行政机关为宜,因此建议稿改为以县级人民政府或与其级别相当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
另一方面,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重,将其绝对地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显然不合理{24}。(三)判决、裁定的结果损害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第一百二十二条【撤销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作出给付以赔偿原告损失:(一)主要证据不足的。因此,在诉讼开始后,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是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无权再次取证。三是增加声誉罚,建议增加法院有权公布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的名单、主要负责人姓名等的规定。虽然美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是行政行为标准,但美国存在判例制度,可以弥补这一僵硬标准的不足,而我国的现行制度显然没有为判例制度留下空间。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也大多实行这一原则{48}。2.放宽司法建议的界限。
从行政法制的实际情况看,学者、法官对经典案例进行总结并写出文章,人们对他们总结出的自然公正、越权无效、行政公开、正当程序、比例原则等法律价值、原则都能接受,才产生前例约束后例、上例约束下例的法律实施效果。综合来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司法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行政赔偿领域的调解制度,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第四十五条【被告补充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1999年两次通过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执行条件、执行措施、执行中应遵循的有关规则以及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内容。这一审判体制在实践中表现出愈益明显的弊端,如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不强,法院的权威性严重缺乏,行政诉讼执行难等。但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前,可以撤销其认可:(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o:p,(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第一百零九条【二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七条【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主张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是:第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究其本质而言是行政职权,由此引发的争议归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理所当然。
因此,建议稿将被告的举证期限规定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三)原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零七条【二审调解】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与原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提供了证据的复印件或清单的,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保全证据原物。因此,对这些程序问题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二审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适用本节规定外,必要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参见孙林生、刑淑艳著《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高居不下?—对365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现行《行政诉讼法》确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为实践中经常有行政纠纷发生后,行政相对人找行政机关解决问题,而行政机关以各种借口敷衍以便延迟解决,导致原告超过起诉期限。